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证明或者营业执照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三)未及时公告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受理和处理旅游投诉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