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有效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依法向旅游者履行说明和告知义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对外公布的团队旅游线路价格,应当明示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景点门票、特种旅游项目、导游(领队)服务费等费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