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