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导游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