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游行程单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服务项目、旅游合同行程安排或者中止导游活动。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旅游行程,但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并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提供紧急情形的证明。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