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导游人员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或者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未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而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旅行社可以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临时导游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并不得展期。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