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全省渔港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对下级渔港监督机构的业务领导、人员培训和执法人员资格的认定。

渔港监督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必须严格按干部条件配备,并报上一级渔港监督机构备案。

一级渔港由省渔港监督机构或委托市、县渔港监督机构管理;二、三级渔港由市、县渔港监督机构或市渔港监督机构派出的机构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