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渔港水域内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灾难时,渔港监督机构应该立即组织在港船只、人员实施救助,所有在港船只和人员必须服从调遣。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