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章 燃气设施和器具第十五条有效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实行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向本市用户销售的燃气器具,须经专门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列入《福州市气源适配性燃气器具产品目录》(以下简称《适配目录》),并将适配标志贴置在产品和外包装的醒目部位,方可销售。《适配目录》由市技术监督部门和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外公布。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