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章 燃气设施和器具第十四条有效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产权按以下规定划分:(一)居民用户的燃气表以内(不含燃气表)的供气设施,归居民用户所有;(二)单位用户的专用支管和专用支管以内的设施,归单位用户所有;(三)其它燃气设施的产权,归经营企业所有。液化气钢瓶及附件的产权归出资者所有。燃气设施的维修以及燃气设施的增减、拆除、迁移、更新和改造,统一由经营企业负责,费用由产权所有者承担。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