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