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及创新团队项目,培养科学技术人才;设立的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基础好、市场前景广、产业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项目;设立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鼓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建立科技创新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用于相关的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