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第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协同创新,提高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