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扶贫济困,敬老助残,兴办社会公益事业,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公民在受灾、养老、患病、生育、工伤、残疾、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享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