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洋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1人列席会议。

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邀请有关驻本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每次会议列席范围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