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因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