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人事任免案的表决,对任职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表决器表决方式;对免职人员采用表决器表决或者举手表决的方式,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对其他议案,一般采用表决器或者举手的方式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