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可以分组对议案进行审议,也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以对议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辩论。举行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