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1人作说明。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