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产假期间停发奖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者级别,不得享受奖励工资;
(三)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除按前款规定执行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他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