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