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