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育龄夫妻应当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不参加统一组织的避孕和节育医学检查服务的,终止非意愿妊娠发生的费用不享受免费待遇。提倡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