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6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