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三章 罚则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未向卫生部门报告的,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雇用流动人口或者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发现流动人口有治安、计划生育问题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公安、计划生育部门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