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四条有效雇用流动人口务工集体食宿的,用工单位或者雇主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接受卫生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