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对统计检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