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工作中,发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可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通告。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4月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