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使用海域:

(一)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填海规划的;

(二)破坏海域资源和污染海洋环境的;

(三)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海岸及其他海洋工程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海域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