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免费用血者享用临床用血后,持无偿献血证书、本条例第十条所指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件和医疗机构的用血收费单据等,到所献血的采供血机构核准报销免费用血量内的临床用血费用,超出部分由本人负担。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