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