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处以5000~1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处以5000元~1万元的罚款;属于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5000元-1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以300元-3000元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300元-3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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