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城镇人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油毡、焦油、橡胶、皮革、树叶、农作物秸秆、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确因特殊情况需焚烧或者焚烧假冒伪劣商品、毒品的,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焚烧。

因建筑施工需要在城镇市区内熔化沥青的,必须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密闭设备。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