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的预防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镇人口集中区焚烧沥青、油毡、焦油、橡胶、皮革、树叶、农作物秸秆、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确因特殊情况需焚烧或者焚烧假冒伪劣商品、毒品的,须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到指定地点焚烧。因建筑施工需要在城镇市区内熔化沥青的,必须使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密闭设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