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九条有效县及县以上科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专、兼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其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所在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在学会、科协工作的实绩应当由所在单位视为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个人档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