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科学技术工作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科协应当进行调查,并建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辞退、处分科学技术工作者,所在单位的科协组织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

企业召开涉及科学技术工作者切身利益的会议或者调解因技术承包、技术改造、技术咨询和服务以及成果转化等引起的争议时,应当邀请科协参加并听取其意见。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