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六章 服务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邮电局(所)应在明显位置公告营业时间和经办的业务种类。邮政信箱(筒)应标明开取频次和时间。邮电局(所)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营业时间、暂时停止或限制办理部分邮电业务,以及改变信箱(筒)开取频次和时间,应经自治区邮电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用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