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五章 通信服务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妨害邮电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一)拦截或强行搭乘邮车,盗窃、哄抢邮件、电报;(二)非法检查、扣压邮件、电报或邮电专用车辆,扣留邮运车辆驾驶员和邮件押运员;(三)阻碍邮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殴打、辱骂、伤害执行公务的邮电工作人员;(四)在邮电局(所)和邮筒(箱)、公用电话亭等邮电通信设施周围设摊、堆积杂物,阻塞通道;(五)其他妨害邮电通信工作的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