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已有的办公楼、住宅楼未设收发室、信报箱等设施,或未设接受邮件、电报的指定场所,应予以补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