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选举委员会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负责人组成,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方,应当有少数民族的选民参加本级选举委员会。

县级的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乡级的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