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补选出缺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补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
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不超过应补选代表名额的一倍。
补选时,应当重新核实选区现有选民情况,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补选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选举方式和选举地点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补选的代表,任期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时止。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