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缺额由原选区补选:

(一)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