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按照乡、村民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市区和城镇按照街道、居民委员会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也可以和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

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农村可以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村民委员会或者人口多的村民小组,也可以单独划分选区;城镇一般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乡镇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一般参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划分的选区,也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划分选区。

在人口较少且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划分选区。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