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依法保护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设施以及其它合法财产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内的任何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也不得强制公民信仰这种宗教或信仰那种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对宗教场所和宗教事务的管理,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活动。坚决抵御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分裂活动。禁止邪教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