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局长、委员会主任组成。
自治县的县长由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中的公民担任,副县长中要有各自治民族中未担任县长的民族的人员,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各自治民族的人员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其他民族的人员应有适当比例。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各工作部门中,应合理配备自治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