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一个月以前,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地方法规 ·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