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