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