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