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