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